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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精神病人 我们该做什么
2009-03-30 21:01:39 来源:中山商报
7月16日下午1点多钟,一精神病男子在中山城区光明路农业银行附近的一快餐店内突然发病,追打老板未果后,抢走旁边一家厨具店出售的水果刀,冲上大街,连伤4人,幸被及时赶到的民警制服。
何文彬(中山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精神病患者暴力伤人事件大都是触目惊心的,但实际上,这些精神病患者既是害人者,也是不幸的受害者。很大一部分病人散布在社会上,有时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精神病多由心理健康问题所引起,对犯罪的精神病人的保护,不应仅停留在事后控制,而更重要的,应该是事前预防。从病理学的角度来看,对病情基本得到有效控制的精神病人,家人的关怀和照顾对病情的恢复和控制更为积极有效。和谐的家庭环境不仅使病人舒心从而稳定病情,同时,可以在最初防止病人在病情复发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伤害,因此,监护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必然是事前预防最有力的保障。
任春生(埠湖医院副院长):在患者发病之初,其监护人或家属还是会进行管理或医疗的,可是由于精神分裂症一次性治愈率低,医治费用昂贵,在管理过程中,监护人或家属经常被患者暴力侵犯甚至受伤,久而久之,一些无奈的监护人、家属,只好任其自生自灭、流浪街头。而医院也是一个自负盈亏的单位,没有资金来源,对这种弱势群体,只能临时救助,不可能长期管起来,对于康复的精神病人的管理只能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随着精神病患者近年的递增趋势,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也支付不起这笔费用。医院也是一个非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机构。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
目前医院收治的精神病人有460名左右,他们既是病人,也是精神残疾人,由于医院的工作人员比较紧张,对这些人员的日常管理是比较头痛的事。
张加银(中山市残联康复科科长):精神病容易反复发作,必须长期用药,花费不少。由于一些家庭的经济状况不太好的原因,精神病人未能得到及时治疗,导致病情加重。有的精神病人走失流浪于街头只能靠民政部门将其收容进医院。
然而,民政部门的财力十分有限,而支付他们治病所需的又是一笔巨额医药费。加上近几年精神病的患病率已呈上升趋势,这无论对家庭还是对社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我们首先应该要认识到精神疾病患者是弱势群体,要保护他们的权益,给他们以关怀。其次,要采取切实措施将精神病患者管起来,当然仅靠精神病医院是不够的,患者家属、所在单位、社区、村镇以及担负社会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都要齐抓共管,将暴力犯罪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杨振清(市民):长期以来社会对精神病人存在一种歧视误区,将精神病人简单划分为“疯子”、“高危人群”,很多人不把精神病的表现当做疾病看待,而认为他们道德、人品有问题。许多人因此对精神病人惟恐避之不及,或者将病人往精神病院一送了之。如果一个人被认定为精神病人,他将面对社会和旁人的异样眼光,个人声誉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样,就容易造成一些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间的患者,在受到外界刺激的情况下,随时可能对家庭和社会造成危害。去年,炒得沸沸扬扬的马家爵案件,就有医生认为马是非常隐蔽的精神障碍患者。看来,如果精神病人群体长期面对不公正待遇,他们同样会产生不满情绪,甚至以过激行为“报复”社会,这就给社会管理带来了不利因素。
冯冬梅(市人民医院心理科医生):精神病患者实际上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心理脆弱,尤其需要周围人们的信任和尊重,只有使他们感觉到轻松和安全,才有望康复。可是有些地方的医院还存在着关锁精神病人、强制住院等粗暴行为,反而会招致其激烈反抗,加重病情。
对于这些生活在精神病痛中的患者,歧视和排斥仍然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实际上,很多精神病人通过合理治疗,是能够达到与正常人一样的自理乃至谋生能力的。他们最大的愿望也是得到社会的尊重与爱护,能够与他人平等相处与交流互动,修复心灵深处的痛苦与创伤。精神病的致病因素中,心理因素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因此患者需要得到更多的关爱和呵护。社会应该把精神病患者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使他们在各方面得到关心和照顾,从而创造一个有利于他们就医、康复和回归社会的良好环境。
杨云龙(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我国主要采用分散立法的方式,将一些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规定,在部门法予以规定,如《刑法》、《民法通则》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分散立法的弊端开始暴露,加上有关规定的原则性太强,在实践中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如《刑法》第18条规定,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在实践中执行起来就困难重重。由于在立法上也没有对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常常无钱或不愿意出钱为患者治疗。此外,对“由政府强制医疗”也没有可操作性的补充条款,很难落实。
这些客观现实都导致精神病患者再次出现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曾经杀人的精神病患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得到合理有效地处置,再次出现严重暴力行为的情况屡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与罪犯的区别在哪儿?应如何对待他们?社会及其家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政府应提供怎样的帮助?由于没有专门的精神卫生法,往往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导致争议很大,严重影响到法律的统一。在我国,如何有效管理1600万人的精神疾病患者,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难题,急需法律对此进行明确、有效的规范。
谢志强(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精神病人之所以会危害社会,是因为其心理健康存在缺陷,那么对精神病人最直接的保护无疑应当是治疗。精神病人犯罪问题的严峻性不仅表现在数量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还包括对该问题的处置,以及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因此,对精神病人犯罪的管理和控制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必须提上议程。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目前,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快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并对有关的单行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切实保障精神病人以及其他公众的合法权益,使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真正得到体现。
我国从1985年着手起草《精神卫生法》,但至今仍未出台。就地方法规而言,目前只有上海制定了《精神卫生条例》。《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加快,因为精神病人违法后,经法律渠道鉴定,无责任能力且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者,由安康医院(司法精神病医院)负责收治,但我还是倾向于由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进行救助。
这部法规应该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呼吁《精神卫生法》早日出台的时候,也应该配套相应的《司法鉴定法》,依照法律条文对刑事犯罪的精神病人进行评估,以免悲剧再次发生,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
中国首部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从2002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施行起在上海施行。这部法规共7章49条,内容涉及到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医疗看护、精神疾病的防治、精神疾病的康复、法律责任和附则。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精神卫生问题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国第一次通过立法来保障精神病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维护社会秩序。
《条例》还明确了精神疾病患者在住院治疗上应充分尊重患者的决定权,以自愿入院治疗为主要形式。而对于非自愿病人的强制性住院,应该规定严格的程序和时限。这些条款表明:精神病人不应该受到歧视性的医护,他们理应享受与躯体疾病治疗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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